時間: 2024-06-13 14:07
來源: 中國水網
作者: 余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適用按日連續處罰的條件在于對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拒不改正”是對排污者履行改正義務的一種兼顧主觀與客觀的評價標準。其中,“不改正”是客觀上造成的結果,而“拒不”則表明其主觀上的抗拒狀態。因此,即使排污者存在未能按期完成改正義務的結果,也應考察其主觀上是否存在拒不履行的情況。只有主客觀條件同時滿足,“拒不改正”方能成立并可對排污者施以按日連續處罰。如果排污者確已著手改正并已為之努力而未收改正之效,不應視為“拒不改正”而武斷地適用按日連續處罰。
(三)地方性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
《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3年版)對按日連續處罰裁量規則進行了細化,并規定污染物超標排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按日連續處罰:“1.對無法采取停產、限產措施的民生項目,在治理改造期間污染物排放再次超標的;2.污染物超標種類總數較前次減少50%以上,再次超標污染物超標倍數較前次下降50%以上或者新增超標污染物超標倍數不超過0.5倍的;3.前次超標污染物均已達標,且新增超標污染物超標倍數0.5倍以下的;……”根據上述規定,該三種不予按日連續處罰的情形實際均可以理解為“已經采取了改正行為,但尚未達到改正效果。因此筆者認為,該規定不僅體現了“拒不改正”行為主客觀相統一的理解,也更符合《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以及《按日連續處罰辦法》“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立法原則,只有充分考慮排污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主觀過錯程度,改正態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采取合理的行政處罰手段,過罰相當,才能起到引導和督促排污者及時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效果、避免處罰權利的濫用。
04風險應對
由于按日連續處罰的計罰日數累計執行,且連續處罰次數不受限制的特殊規則,一旦啟動,排污企業將面臨巨大的處罰風險,通過網絡檢索,因按日計罰開出天價罰單的報道比比皆是,更有甚者單件案件罰款金額竟然超出千萬。因此,排污企業一旦涉及《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五條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實施按日計罰的情形,一定要充分引起重視,并可以通過在以下重要節點采取相關措施,積極應對,收集對己方有利的證據,以避免產生更加嚴重的處罰后果。
(一)監督性檢查階段
1.環境執法人員對排污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排污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對于排污設施的運營狀況描述應客觀真實,如發現執法人員有誘導式詢問或記錄有誤時,應予以及時糾正,并在筆錄中進行確認。
2.監督性檢查如需現場取樣監測的,建議排污企業主動要求執法及監測人員出示相關證件進行身份確認,監測人員還應出示監測委托書。在監測過程中,排污企業應注意監測人員取樣過程的合法合規性,可以通過拍照、錄像、監控等形式記錄取樣全程,并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監測機構同步采集平行樣品。
3.關注取樣后的監測結果。由于污染物指標的監測容易受到多種因素的干擾,平行樣與環保取樣最終監測結果不一致的情形在實踐中相對比較常見。排污企業應注意跟蹤環保取樣的監測結果,即便平行樣監測合格也不能掉以輕心,一旦發現結果有誤應及時提出異議和申請復核。
(二)收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1.對決定書內容有異議的及時提起申訴,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積極溝通;
2.如確有違法行為,在決定書限定的期限內積極改正;
3.對采取的改正措施予以記錄留痕,主動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書面報告改正情況以及相關證明;
4.違法行為改正后,主動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證明材料(如第三方監測合格的報告)、申請復查。
(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復查
1.對復查全過程拍攝留痕,并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監測機構采集平行樣品。
2.跟蹤復查情況,主動要求環境主管部門及時告知復查結果。
綜上所述,“按日計罰”制度對環境違法行為雖然具有強大的威懾力,但由于其處罰力度之大,對排污企業而言可能意味著巨大的經濟負擔。因此,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實施這一制度時,更應當審慎行事,避免過度處罰,同時也建議針對可以不予處罰的特殊情形制定更為細致和透明的裁量準則,確保行政處罰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時,排污企業也應充分認識到"按日計罰"制度的嚴重性,將其視為提升自身環保管理水平的重要契機,不僅要從源頭上加強環保合規意識,同時在出現可能被處罰的情形時更要引起充分的重視,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避免產生更大的風險。

編輯: 趙凡
上海錦天城(廈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