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 企業(含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應按照有關法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電鍍工業》、HJ 819 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6.1.3 新建和現有企業(含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照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6.1.4 對企業排放廢水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水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控。
6.1.5 鍍件鍍層面積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
6.2 水污染物監測與分析
6.2.1 水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HJ/T 91、HJ 493、HJ 494、HJ 495 的規定執行。
6.2.2 對企業排放水污染物的濃度測定采用表2 所列的方法標準或國家認定的其他等效方法標準。
6.2.3 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7 標準實施與監督
7.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編輯: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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