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雨天污水溢流,《住房城鄉建設部等5部門關于加強城市生活污水管網建設和運行維護的通知》提出“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雨前降低管網運行水位、雨洪排口和截流井改造、源頭雨水徑流減量等措施,削減雨季溢流污染入河量。超過排水系統承載能力溢流的,應在保障城市排水防澇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減少污染入河。”
結合上述內容,分享嘉賓E20特邀研究員/市政排水體系可持續發展研究中心專家組成員方曄老師認為“合流制排水系統在雨天溢流是一種工況”,即合流制排水系統在面臨一定降雨時,必須溢流,這是一種正常的工況;統籌發展和安全,必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所以雨天首先要保安全。
從行業角度理解,該觀點我非常認同。但是從環境執法角度,雨天出水排放標準、溢流監測方法的缺失是污水處理企業不能規避責任的直接原因;而從環保監管角度,一旦區別監管,排污單位雨天偷排直排的現象難以避免。因此,現階段能夠逐步捋順監管部門、社會公眾對于雨天污水溢流現象的正確理解已然是重大進步。
方曄老師看到本文后評論:合流制排水系統遇到超出系統處理能力時會溢流,所以合流制的重點是控制溢頻率。但我們現存的混流則是逢雨必溢流,所以我們要消除或減少分流制排水系統下的混流狀態。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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