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海天水務集團股份公司發布公告稱,海天水務全資子公司成都天府新區海天水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府海天”)作為原告,在一審中勝訴。根據判決結果,被告四川天府新區管理委員會將向天府海天支付賠償金115,118,297.04元。

這場因提前收回特許經營權而產生的法律糾紛,第一階段告一段落,民企勝出。
01.污水廠遭“鄰避”,甲方籌劃當地國企另建地埋式污水廠
關于這起訴訟的糾紛要回溯到2011年。2011年6月,海天水務全資子公司雙流海天水務有限公司以BOT方式建設、運營華陽第一污水處理廠(二期)。二期規模達到3.96萬噸/日,項目總投資為1.09億元。該項目由原雙流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建設,于2012年建成投運,排放標準遵循《GB18918-2002一級A標》的要求。
轉折點發生在2013年。這一年,成都天府新區成立,2015年12月,該項目的所在地——雙流縣正式撤縣設區,部分區域劃給了武侯、高新和天府新區。行政區劃的改變,也讓當地的公共設施項目改變了歸屬地,項目甲方也隨之改變。
受此影響,華陽污水處理廠(二期)劃歸天府新區。2019年5月5日,天府海天與天府新區管委會簽訂《(雙流縣華陽第一污水廠(二期)工程建設-運營-移交特許經營權合同〉之補充協議》,雙方約定,項目特許經營期于2015年7月6日正式運營起算共計25年。此時剩余特許經營期約15年。
隨著城市擴張,原本位于城市邊緣的污水廠被新建居民區包圍,原有的污水處理設施遭遇了“鄰避”,新建居住區居民多次投訴和反饋污水處理廠選址不合理。迫于壓力,當地尋求對兩座污水廠提標改造。
據知情人透露,政企雙方曾多次就水質標準以及提標方案進行溝通,雙方最終協商達成新執行的出水指標,此后企業方提交提標改造技術方案,獲得政府方認可,且兩座污水處理廠均通過審查已具備實施提標改造工作的條件。
然而,出于種種原因和壓力,政府方在提標改造過程中層層加碼審批,提標技改工作的實施遲遲得不到有效推進,導致能夠實現DB51標準的技改方案未能完成。
在2021年3月刊發的一則來自天府新區的官方回復顯示:華陽污水處理廠一期、二期分別于2008年投運、2012年投運,分別采用A2O及CASS工藝。2016年起,按照省市相關要求,針對提高出水水質標準對兩廠開展提標改造工作,因周邊群眾反對無法實施。

知情人士透露,在2019年前后,當地政府曾就該項目是否進行提標改造組織公共參與,公參結果是不同意提標改造。
有知情人士當時向中國水網介紹,為規避環保督察與公眾輿論壓力,政府方一面要求企業實施水質提升計劃及除臭除味技術改造,以此替代實質性的提標技改;一面籌劃關停拆除上述污水廠,在相同區位規劃,由當地國資另建地埋式污水處理廠。
02.特許經營權提前終止,賠償金未達成一致引訴訟
2024年12月31日,天府海天收到四川天府新區管理委員解除特許經營權合同的決定,里面提及自2025年1月1日起解除合同,收回特許經營權,依法給予補償。
特許經營協議終止后,政府方聘請第三方評估單位評估廠區資產殘值,提出補償意見,但政企雙方未能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
2025年7月15日,海天水務份發布公告稱,天府海天因與四川天府新區農業農村局、四川天府新區管理委員會存在特許經營權合同糾紛,雙方未能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遂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索賠金額2.75億元。
2026年3月31日,海天水務收到四川天府新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25) 川 0192 行初 170 號),作出一審判決如下:
(一)確認四川天府新區管理委員會于 2024 年 12 月31 日作出的《解除〈雙流縣華陽第一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建設-運營-移交特許經營權合同〉及補充協議并撤回特許經營權決定》違法;
(二)撤銷被告四川天府新區管理委員會于 2025 年5 月30 日作出的《四川天府新區管理委員會撤回華陽第一污水處理廠(二期)特許經營權補償方案》;
(三)被告四川天府新區管理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原告成都天府新區海天水務有限公司支付賠償金 115,118,297.04 元;
(四)駁回原告成都天府新區海天水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 50 元,由被告四川天府新區管理委員會負擔。
海天水務表示,根據判決結果,四川天府新區管理委員會將向天府海天支付賠償金115,118,297.04 元,鑒于本次判決為一審判決,現仍處于上訴期內,該判決是否為終審判決存在不確定性,該案件對海天水務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具體影響暫無法評估,最終影響金額將根據后續進展情況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確認后的結果為準。
03.結語
這起歷時數年的特許經營權糾紛,以民營企業在一審階段的勝訴暫告一段落。1.15億元的賠償判決,不僅是個案的結果,更釋放出明確信號——政府提前終止特許經營權雖有其公共利益的考量,但仍需嚴格遵循法律程序與補償邏輯,不能以“公共利益”之名弱化契約責任。
對于廣大參與環保基礎設施的民營企業而言,這次勝訴無疑是一劑強心針,它證明了民企在法治框架下依法維權的可能性。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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