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26-02-18 14:14
來源: 中國固廢網
作者: 汪茵整理
若地方政府采取此類方式,企業將面臨較大約束。即便如此,企業仍應積極主張:對于通過技術提升、效率改善所實現的收入增長(如售電收入),應視為積極績效予以鼓勵,而非簡單全額扣除。即便予以扣除,也應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例如按一定比例計提獎勵。
同理,對于其他收入也需加以區分:如爐渣利用等與特許經營項目密切相關的收入,在成本核算中予以扣除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如接受第三方委托處理其他垃圾所獲收入,此類基于處理能力以及市場競爭形成的收入,與特許經營沒有直接關聯,不建議納入。
此外,余韻也提及以"保本微利"為由提出的調價要求。
她分析,關于"保本微利"原則,需要澄清的是,該原則并非普通適用于所有公用事業領域。國家層面并未設定統一的、強制性的收益率上限或下限規定,目前僅在供水行業存在明確規定,其他行業多見于地方性法規、政策文件的要求或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協議的約定。因此,其效力邊界需根據其出處進行區分:
1、若"保本微利"規定于地方性法規中:此類規定具有法定約束力。項目在當地運營,應當遵守相關地方性法規。
2、若規定于政府指導性文件中:通常屬于政策引導范疇,不具備法律強制效力。目前實踐中此類情形較為常見。
3、若僅載于項目前期的實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政府方雖可能援引此類文件作為依據,但其性質應屬于財務測算與投資分析的參考,不具備剛性約束力。
4、若明確約定于項目協議中:則對協議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應當嚴格遵照執行。
編輯: 趙凡
上海錦天城(廈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