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2017年5月5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74號發布 2026年5月25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220號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范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包括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下同)的建設和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汕頭經濟特區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以下統稱中心城區)范圍內的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中心城區污水處理費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財政、發展改革、審計、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收支情況的管理、監督工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做好污水處理費管理工作。
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所屬的城市污水處理管理機構,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的具體工作。
污水處理費可以依法委托公共供水單位、污水處理企業等單位(以下統稱代征單位)代征;委托應當簽訂協議,明確代征服務內容、手續費標準、支付期限和方式、數據報送及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
第四條 污水處理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市級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第五條 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應當覆蓋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成本;未覆蓋正常運行成本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
第六條 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后全部回用,或者處理后水質符合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準,且未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的,無需繳納污水處理費。
符合前款規定無需繳納污水處理費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城市污水處理管理機構提交免繳污水處理費申請函、排水平面圖、排污許可證等資料,經污水處理管理機構核實后通知代征單位。
第八條 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情形外,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準;水表不能正常計量的,按公共供水相關規定確定用水量;
(二)使用自備水源,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二十四小時計算。
水務部門應當做好自備水源管理工作,協助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代征單位做好自備水源用戶入戶調查和現場核實工作,提供自備水源用戶清單及用水量。
因用水設施漏水造成用水量異常增加,繳納義務人向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核減污水處理費的,應當提供公共供水企業、有關部門出具的書面說明材料或者具有法定效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因大量蒸發、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于用水量的,繳納義務人可以在排水口安裝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標準的計量設備,向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認定和公示后,按實際排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因計量設備發生故障不能計算的,按當月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按其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
第十條 污水處理費按月征收。委托公共供水單位征收的,污水處理費隨自來水費一并征收。
代征單位應當將污水處理費與水費、生活垃圾處理費等項目分賬核算或者單獨核算,及時足額上繳代征的污水處理費,并按月向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報送污水處理費征收情況明細表。
第十一條 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依據、征收主體、征收范圍、征收標準、征收程序、法律責任等進行公示。
禁止擅自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對象、征收范圍和征收標準。禁止擅自減免或者緩征污水處理費。
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民政等部門制定相關保障政策,確保低收入保障群體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收污水處理費而降低。
第十二條 市城市污水處理管理機構、代征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和時限要求征收污水處理費;繳納義務人未依法繳納的,應當及時催繳。
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對代征單位全年應當代征的污水處理費進行匯算清繳。對因用水戶欠繳水費、代征單位核銷壞賬損失的水量,經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不計入全年實際應當代征污水處理費的水量。
第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專項用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污水處理費代征手續費支出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相關事項。代征手續費從污水處理費支出預算中支付。
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能保障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市級財政應當給予補貼。
禁止滯留、截留、挪用污水處理費。
第十四條 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和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向公眾開放。鼓勵污水處理企業結合自身特點和優勢,開展生態環境教育活動,普及污水處理費專項用途、水污染防治等相關知識。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擅自減免、緩征污水處理費或者改變污水處理費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污水處理費繳入國庫的;
(四)違反規定擴大污水處理費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 繳納義務人不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繳納義務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由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后仍不能追繳到位的,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后予以核銷。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村(居)民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處理。
第十九條 潮陽區、潮南區、澄海區及南澳縣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編輯:徐冰冰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1352106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