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印發《青海省城鄉生活垃圾、城鎮生活污水治理體系建設實施方案》。《方案》提出,到2030年,全省基本建成以焚燒為主、衛生填埋為輔的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體系。力爭城市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率達到76%以上;城市、縣城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9%以上;鄉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70%以上;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鞏固率保持100%。
生活污水治理方面,到2030年,全面消除城市建成區生活污水直排口與收集處理設施空白區,城市、縣城污水處理能力基本滿足需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達到75%以上,縣城生活污水處理率達到98%以上,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置率達到92%(地級城市超過97%),市政再生水利用量穩步提升;鎮區常住人口5萬以上建制鎮建成區消除管網空白區,1萬以上建制鎮及黃河流域所有建制鎮建成區實現污水處理能力全覆蓋。
全文如下: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青海省城鄉生活垃圾、城鎮生活
污水治理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辦〔2026〕13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城鄉生活垃圾、城鎮生活污水治理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6年5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青海省城鄉生活垃圾、城鎮生活污水治理體系建設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全面落實省委、省政府打造生態文明高地的工作安排,深入打好凈土、碧水保衛戰,健全完善生活垃圾污水治理體系,持續改善人居環境,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堅持問題導向、統籌謀劃、分步實施,加快補齊城鄉生活垃圾和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短板,逐步提升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二、工作目標
(一)健全生活垃圾處置體系。到2030年,全省基本建成以焚燒為主、衛生填埋為輔的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體系;城市、縣城生活垃圾分類與設施配給提質增效,建成清潔高效分類收運體系,其他地區收集轉運體系持續完善,焚燒處理技術、專業運營模式、經費保障與監督考核機制基本健全。力爭城市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率達到76%以上;城市、縣城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9%以上,焚燒處理能力基本滿足需求;鄉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70%以上,收集轉運能力顯著提升;農村牧區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設施覆蓋率明顯提高,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鞏固率保持100%。
(二)全面提高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到2030年,全面消除城市建成區生活污水直排口與收集處理設施空白區,城市、縣城污水處理能力基本滿足需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達到75%以上,縣城生活污水處理率達到98%以上,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置率達到92%(地級城市超過97%),市政再生水利用量穩步提升;鎮區常住人口5萬以上建制鎮建成區消除管網空白區,1萬以上建制鎮及黃河流域所有建制鎮建成區實現污水處理能力全覆蓋。
三、重點任務
(一)加強生活垃圾治理體系建設管理
按照“源頭分類、區域統籌、焚燒優先、建管一體”總體思路,推動全省垃圾處理從填埋向焚燒轉型。推行生活垃圾區域化、集團化、規模化處理,強化市場化運行、體系化監管,確保垃圾整治有力有效。
1.健全垃圾分類體系。強化黨建引領,發揮社區黨建與“紅色物業”統領作用,黨員帶頭開展宣傳、指導、監督,推動公共機構示范引領,營造全員參與氛圍。完善垃圾分類標準與全鏈條管理制度,強化生產、流通、消費、投放各環節管控。健全監督管理制度,暢通投訴渠道,探索農村牧區分類回收獎勵機制。補齊垃圾分類設施短板,配齊分類收集設施與運輸車輛,統籌建設可回收物集散場地、分揀中心、大件垃圾處理廠,推進低值可回收物利用。同時,積極穩妥推進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各市州、縣(市、區)政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健康委、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以下均需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2.完善垃圾收運體系。更新城市縣城收集轉運設施,改造老舊破損設施,解決滲濾液處置、除臭、降噪等問題,降低環境影響。按區域需求合理配置收集設施,完善鄉鎮農村收集設施,東部人口密集區以村為單位建設密閉式收集站,西部及青南人口分散區要結合實際,在合適區域建設封閉式收集站。因地制宜推動兼具分揀、壓縮、儲存功能為一體的大中型轉運站建設并配套壓縮轉運車輛。推行城鄉一體化收運模式,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擇優選擇第三方運營,構建政府主導、企業運營、全民參與的治理機制。(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穩步推進處理設施建設。有序建設垃圾焚燒處理設施,日清運生活垃圾100噸以上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垃圾填埋場,可單獨建設焚燒處理設施;日清運生活垃圾100噸以下地區可通過跨區域統籌等方式建設小型垃圾焚燒設施,配套飛灰處置項目,規范飛灰和殘渣處置。有序淘汰排放不達標、運行不穩定、長期停運的小型焚燒設施。合理規劃建設垃圾填埋設施,生態保護紅線外、焚燒處理可行性不足地區可保留或新建符合規范要求的填埋場,加強日常監測與滲濾液處理,有效防控環境風險隱患。(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4.科學治理既有垃圾填埋場。對鄉鎮生活垃圾填埋場和實際填埋量超出設計處理能力的城市(縣城)生活垃圾填埋場,采取合理措施實施綜合改造,完善雨污分流、環境監測、滲濾液深度處理等設施,提升防滲、導排與覆土標準。開展存在污染隱患的垃圾填埋場治理,提升滲濾液處理能力,加快消減現有滲濾液存量。按規范要求對停運或達到封場條件的垃圾填埋場開展規范化封場和生態修復,對已封場填埋場開展長期穩定化監測與風險評估,不斷加大后期管理力度,提升污染防控水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5.創新垃圾運管體系。建立多元化投資渠道,積極爭取國家資金,拓寬融資渠道,鼓勵央企、社會資本參與設施建設運營,構建多方融資協調機制。建立村莊管護機制,健全保潔員管理與網格化管理制度,將環境衛生納入村規民約,開展文明創建活動,鞏固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成果。以社區為單元加大垃圾分類宣傳引導力度,通過“小手拉大手”“垃圾分類進社區”等不同形式,形成全民參與垃圾分類的良好氛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教育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提高生活污水治理效能
按照“城市提質增效、縣城提標擴能、鄉鎮填平補齊”思路,統籌規劃、城鄉一體,因地制宜、科學施策,建管并重、長效管護,健全城鎮生活污水收集、處理、運管體系,構建“廠網一體、建運一體、城鄉一體”治理新模式。
6.提升城鎮生活污水收處效能。遵循“廠網并重、查漏補缺,適度超前、提質升級”原則,解決設施不平衡不充分問題。全面開展市政與住宅小區排水管網風險隱患排查,完成城市縣城地下管網普查與隱患排查,摸清管網底數,厘清污水收集設施短板,建成排水管網“一張圖”系統,實現信息化管理。推進排水管網建設改造,減少非生活污水對排水管網影響,優先改造老城區主干管網,對未實施雨污分流改造的合流制系統采取截流、調蓄等措施,完成錯接、混接、漏接、老舊管網更新改造,不斷提升污水處理廠效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7.補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短板。對現有污水處理能力不足的地區,分類實施新建、改擴建污水處理設施,鼓勵新建地埋式污水處理及調蓄設施,推動城市單功能環保設施向環境綜合體轉型,推動縣城提高污水處理設施規模和標準。推動污泥無害化處置設施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城市、縣城與建制鎮應統籌規劃建設污泥處置設施,禁止未達標污泥填埋。以黃河流域城市為重點,推進工業生產、園林綠化、道路清洗、車輛沖洗、建筑施工等領域優先使用再生水。有條件的地區推動再生水利用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持續提升再生水利用水平。增強污水處理廠應急韌性能力建設,對部分運營時間長的污水處理廠有序實施改造。(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8.加強建制鎮設施建設改造。按照“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全面覆蓋、穩定運行”的原則,科學規劃布局建制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縣城周邊建制鎮納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集中處理,人口密集污水量大的建制鎮,采用集中污水處理模式,管網建設受地形條件限制的建制鎮,可采用相對集中與分散補充相結合的污水處理模式。積極推進配套管網建設,消除管網空白區。完善分流制排水系統,逐步取消化糞池,保障管網暢通。重點加強水敏感地區的建制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完成對已有污水處理設施的摸底調查,完成停用、排放不達標處理設施的分類整治。逐步實現湟水流域、環青海湖地區、黃河流域建制鎮建成區污水收集處理能力全覆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9.創新設施建設運營模式。以市州為單位,整合城鄉污水設施,引入專業企業統一建管,實現建管有效銜接。實施績效付費管理制度,科學制定考核辦法和運維標準,以進水濃度、污染物削減量、出水水質、污泥處置為核心指標,構建以污染物削減績效為導向的按效付費機制。推行“廠網一體”運維,推動廠網統一管理,推動建設智慧化平臺,實時監測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運行數據,實現實時監測、風險預警、動態調度,健全聯排聯控機制,全面提升系統性抗風險能力。推動供排水一體化,促進供水排水協同管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0.壓實運營單位主體責任。運營單位應當承擔污水處理廠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履行持證排污、達標排放義務,保障自動監測設備穩定運行,運營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自行運維或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提供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維護服務。運營單位監督自動監測設施第三方運維機構嚴格執行數據采集、傳輸規范,確保在線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依據國家價格、財稅、土地等相關政策規定,結合青海實際健全地方政策體系,降低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將生活垃圾污水處理設施規劃建設項目布局和規模統籌納入同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保障項目合理用地需求。省級各部門要積極爭取中央專項資金、統籌現有資金渠道,對生活垃圾污水項目予以支持。各市(州)、縣(市、區)應建立資金投入保障機制,落實地方政府事權和支持責任,在年度預算中合理安排項目建設改造資金和運營服務經費,保障設施正常運行。要吸引央企、國企等社會資本參與建設管理,緩解地方財政壓力。
(二)完善收費政策。生活垃圾方面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原則,探索分類計價、計量收費。鼓勵結合垃圾分類探索推進差別化收費政策,有效提升收繳率。建立生活垃圾轉運費用市(州)、縣(市、區)共擔機制,探索建立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補償機制。生活污水方面按照補償污水處理和運行成本的原則,合理制定污水處理費標準,綜合考慮污水排放標準提升和污泥無害化處置等成本增加因素動態調整,加大污水處理費征收力度,盡快實現應收盡收。推廣按照污水處理廠進水污染物濃度、污染物削減量等支付運營服務費。
(三)拓寬融資渠道。全力爭取中央資金支持,加大地方財政投入,建立財政資金投入、社會資本等廣泛參與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攻堅推進生活垃圾污水收集處理設施項目建設。有序推廣新型合作模式,充分發揮專業化、規模化建設和運營優勢。鼓勵通過政府投資基金等方式募集項目建設資金,嚴防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積極探索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等質押融資擔保。
(四)加強監督管理。規范生活垃圾污水收集轉運處理項目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管,嚴格審批流程。強化城鎮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安全運行巡檢,采取現場督導、專項檢查、定期通報等方式,加大對城鎮生活垃圾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督查力度,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強化環境治理考核結果運用,完善獎懲機制,不斷提升運營單位規范化管理水平。運用督察、約談等手段,推動地方和部門落實生活垃圾污水治理責任。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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