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政府在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領域的權力和權利邊界從經濟學上和法律上都缺乏一個清晰、可行的劃分,沒有切實可行的操作邊界,就很難談清民營企業產權的保護,產權的保護首先是產權的界定。
因為公用事業涉及到公共利益,合同當中都會有危及公共利益情況下政府對公共基礎設施的臨時接管,以及基于各種原因的合同提前終止。PPP的項目多數情況下都要在不超過30年的期限后要把資產無償移交給政府,那么移交的法律性質是什么?跟國有化征收之間是什么關系?PPP項目中社會資本的“投資”到底是什么法律屬性?這些模糊的問題實際上都是懸而未決的。從2013年底財政部從政策層面積極推動PPP模式,到2015年下半年PPP項目實際操作真正熱起來了期間,部門規章逐漸突破了法律法規,這有積極的一面,但程序上和法律關系上處理都非常亂。由于PPP項目在程序上涉及《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在實體上涉及《預算法》《價格法》《合同法》《公司法》《物權法》以及國務院諸多法規及眾多部門規章,在項目主體方面涉及政府、央企、國企、民企、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私募基金、工程公司等諸多主體,具有多層次法律關系,導致經濟學界和法學界對一些基本問題都尚達成共識。但非法律引導的大量PPP項目都已經爆發式簽約了。在兩到三年的建設期以后,估計到2019、2020年之后,這個領域將有大量的糾紛會爆發,包括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甚至還會有很多刑事案件。
現在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出臺不少,可是缺少相應的法律制度及制度之間的協調法則。政策與法律沖突給民營企業產權保護帶來法律風險。那么在現在及今后的整個政策推廣的過程中,怎么樣去落實民營企業產權保護的問題,實際上也牽扯到國有資產到底會不會流失的問題與如何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問題。這些問題首先需要法律界清晰地去思考。
劉敬霞律師,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PPP、證券、并購法律專家。1996年起從事證券業務,2000年起持續從事PPP咨詢,國內最早PPP專業律師之一,參與近百個PPP項目。為桑德、北控、E20、威立雅等公司的項目提供了專業服務。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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