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促進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工信部印發《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企業〔202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促進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現將《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6年1月4日
原文如下:
《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優質中小企業培育管理,促進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支撐推進新型工業化、發展新質生產力、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優質中小企業是指在產品、技術、工藝、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能力強、專注細分市場、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包括科技和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科技和創新型中小企業具有較高專業化水平、較強研發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是優質中小企業的基礎力量;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實現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發展,創新能力強、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骨干力量;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位于產業基礎核心領域、產業鏈關鍵環節,創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術、細分市場占有率高、質量效益優,是優質中小企業的中堅力量。
第三條 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堅持落實"兩個毫不動搖",堅持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相結合,堅持專精特新發展方向,堅持分層分類分級指導,堅持動態管理和精準服務。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觀指導、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推動出臺相關支持政策,發布相關認定標準,負責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優質中小企業培育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工作。其他機構未經授權不得開展與科技和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有關的認定、授牌等活動。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設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臺(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簡稱培育平臺),搭建優質中小企業數據庫。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通過培育平臺組織開展認定工作,加強服務對接和監測分析,跟蹤企業運行、發展態勢、意見訴求,以及扶持政策與培育成效,有針對性地制定政策和開展精準服務。落實數字政府建設要求,推動數據互通共享,減輕企業數據填報負擔。
第二章 認定程序和認定標準
第六條 省級以上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誰推薦、誰把關,誰審核、誰管理方式組織開展優質中小企業認定工作。
第七條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由科技和創新型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申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見附件1),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實地核查和公示。公示通過的,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認定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第八條 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由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申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見附件2),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實地核查和公示。公示通過的,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對被推薦企業進行審核、抽查和認定。原則上每年第二季度組織開展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工作。
第九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優質中小企業主動發現機制,充分挖掘產業鏈供應鏈、股權投資、知識產權、科技獎項、人才引育等數據,常態化發現潛在優質中小企業,定向邀請其參加認定。認定標準不降低。
第十條 在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工作中,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健全審核機制、規范全過程管理,組織專家嚴格對照認定標準,重點對企業申請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認定標準等情況進行審核。應采取"雙隨機"(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多個評審專家組、即時隨機派發審核任務)形式開展審核,評審專家組應包含一定數量的產業專家和財務專家。
第十一條 申報企業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申報期間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服務)不屬于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同時近三年未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網絡和數據安全事件、重大環境違法行為、嚴重質量問題、嚴重違反相關行業管理規定。應自主、如實申報,按要求填寫申請表格并提供必要佐證材料。
第十二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及其相關支撐單位應加強宣傳培訓,指導企業做好申報工作,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變相向申報企業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不得將審核認定相關工作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承擔,應聯合相關部門嚴格防范不良中介機構影響。
第三章 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 省級及以上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強化對優質中小企業的運行監測,挖掘利用好金融、信用、司法等各類數據信息,建立健全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持續提高優質中小企業發展質量。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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