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存在雷同內容;
(六)投標人存在的其他可能擾亂招標投標秩序的行為。
交易中心向評標委員會提示投標人異常行為,不得干預評標委員會成員獨立評審。
第三十條 交易中心發現評標委員會成員存在下列異常行為,應當進行提醒:
(一)接受抽取后,未按時進入評標區;
(二)未按交易中心要求存放電子設備;
(三)在評標區擅自使用電子設備對外聯絡;
(四)擅自離開評標區或者評標工位;
(五)評分計算錯誤,或者對客觀項評分不一致;
(六)其他違反評標紀律的異常行為。
對前款第(一)至( 四)項情形,交易中心應當提醒評標委員會成員遵守評標紀律。對第(五)項情形,交易中心應當提示招標人作出處理。
交易中心應當及時向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通報評標專家異常行為及提醒后的改正情況。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根據《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 2024 年第26 號),將異常行為納入專家履職考核。
第三十一條 交易中心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作出異常行為提醒的,應當將提醒情況同步推送至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
省級招標投標指導協調部門會同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對交易中心異常行為提醒的具體情形、提醒方式和異常信息共享要求作出具體規定。
第五章 違法線索報告
第三十二條 交易中心應當運用數智技術,對依法掌握的招標投標交易信息進行穿透式分析,挖掘招標投標合法性風險。發現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涉嫌違法的,應當向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 交易中心發現招標人已經發布的招標文件存在下列情形,應當向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一)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
(二)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投標;
(三)將國家已經明令取消的資質資格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招標人存在的其他涉嫌違法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交易中心發現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存在下列情形,應當向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一)未經許可進入評標區;
(二)干擾評標委員會評標;
(三)泄露投標文件評審、 中標候選人推薦等評標情況;
(四)給予招標人代表、評標專家、交易中心工作人員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五)招標代理機構存在的其他涉嫌違法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交易中心發現投標人存在下列情形,應當向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存在網絡地址、創建標識碼或者制作機器碼異常一致等情形;
(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上傳、解密;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六)偽造、變造資質、資格證書等行政許可證件;
(七)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八)給予招標人代表、評標專家、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九)投標人存在的其他涉嫌違法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交易中心發現評標委員會成員存在下列情形,應當向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一)擾亂評標現場秩序;
(二)在交易現場與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接觸;
(三)影響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獨立評標;
(四)透露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
(五)索取或者收受評標勞務報酬以外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六)評標委員會成員存在的其他涉嫌違法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交易中心應當自發現違法線索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 向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報告違法線索。
省級招標投標指導協調部門會同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對交易中心報告違法線索的具體情形、報告方式和流程要求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八條 交易中心發現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存在實質影響中標結果、不能采取補救措施的違法情形,應當及時報告違法線索,并向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暫停招標投標活動的建議。
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的,交易中心應當按要求停止提供招標投標服務。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交易中心或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履行交易現場服務保障、全過程記錄、異常行為提醒、違法線索報告等職責,或者代行行政許可、行政備案、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行政監督管理職能的,由同級招標投標指導協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同級招標投標指導協調部門報交易中心上級主管單位處理。
第四十條 交易中心或其工作人員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投標文件內容、評標情況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招標投標信息,由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關于對招標人泄密的追責條款給予罰款等行政處罰。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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